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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纪律


【信息时间: 2016/11/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借故拒绝,评审前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告知通知人。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自觉遵守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须经门禁管理系统指纹验证进场。
三、在进入封闭评标区前,评委的所有随身物品(特别是通讯设备),交由交易中心接待员统一保管。
四、从接到评标通知到评标结束,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五、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招标当事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六、评标时,评委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都不得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七、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八、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审情况,评标结束后不得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九、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对评标结论持异议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十、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同意,并经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及监督人员许可。
十一、评标委员会应及时提交评标报告,评委履行签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