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进场交易公共资源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集中交易项目监督检查实施暂行规范》,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该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
2012年11月29日
集中交易项目监督检查实施暂行规范
在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管理系统尚未完成,未能实施网上监管的情况下,对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的项目暂以纸质文件的检查和现场监督为主。同时,为了履行好桂政发〔2011〕75号文件和桂编〔2010〕47号所规定的本局的监管职责,现根据桂政发〔2011〕75号精神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制定《集中交易项目监督检查实施暂行规范》(以下简称《暂行规范》)。本《暂行规范》适用于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的所有项目。
一、招标文件的监督检查规范
(一)招标文件的监督检查的基本定义
对所有在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统一发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文件(纸质文件)实施监督检查。
(二)招标文件监督检查方式及事项
1.方式:对正在发售期间的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抽查。
2.事项:
(1)基本条件(检查投标人资格要求)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2)需求规格参数公平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投标有效期要求,检查投标保证金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评审标准的公平性审查(评标办法,评分条件和评分构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排斥条款)。
(三)招标文件监督检查流程
1.抽取检查样本;(形成抽样记录表)
2.按监督检查事项对样本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表)
3.形成处理意见;(形成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处的处理意见表)
4.招标文件监督检查的定期报告。(每月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报表内容报分管局领导。)
二、专家名单产生过程监督检查规范
(一)专家名单产生过程监督检查基本定义
凡使用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的项目,对其评审专家名单抽取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家名单产生过程监督检查方式及事项
1.方式:事中检查。
2.事项:
(1)是否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专家名单方案》;特殊项目采用随机抽取外的其他方式确定专家名单的,应有专门的审批手续;
(2)按规定参与专家名单产生过程的各方是否到场;
(3)抽取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专家名单确定完场后应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5)需要补充确定评审专家的,由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处提出补充申请,开放权限后及时补充;
(6)专家抽取过程后台数据(痕迹)的检查。
(三)专家名单产生过程监督检查流程
1.确定检查样本(形成抽样记录表);
2.监督检查事项(形成检查记录表);
3.形成处理意见(形成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处的处理意见表);
4.专家产生过程监督检查的定期报告(每月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报表内容报分管局领导)。
三、项目开标的监督检查规范
(一)项目开标的监督检查的基本定义
对所有在服务中心开标的自治区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二)项目开标监督检查方式及事项
1.方式:现场监督与事后对项目开标的相关资料进行抽样检查相结合。
2.事项:
(1)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投标文件;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开标记录文件是否完整(报价、签章等)。
(三)项目开标监督检查流程
1.抽取检查样本;(形成抽样记录表)
2.按监督检查事项对样本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表)
3.形成处理意见;(形成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处的处理意见表)
4.开标监督检查的定期报告。(每月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报表内容报分管局领导。)
四、项目评标过程监督检查规范
(一)评标过程监督检查基本定义
对进入服务中心开标项目的评审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二)评标过程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及事项
1.抽样检查项目:每周抽查一至两个项目进行评标全过程即时监控监督或检查监控录像,对(1)评标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评委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评标现场是否存在违规活动(不符合评审法规和评审标准的交流、约定及其他活动);(4)评委集体商议过程的现场监督等事项实施事后检查。
2.必须检查项目:总预算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治区重点项目,对(1)评标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评委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评标现场是否存在违规活动(不符合评审法规和评审标准的交流、约定及其他活动);(4)评委集体商议过程的现场监督等事项实施事中检查。
(三)评标过程监督检查流程
1.抽样检查项目流程:
(1)确定检查样本(形成抽样记录表);
(2)监督检查事项(形成检查记录表);
(3)报告(定期形成监督检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及转业务指导协调处协调相关部门)。
2.必须检查项目流程: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方案实施,并形成现场记录表);
(3)报告(根据现场记录,形成项目的检查记录表及意见报分管领导及转业务指导协调处协调相关部门)。
五、质疑投诉监督检查规范
(一)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的基本定义
指对进入服务中心交易项目所出现的质疑或投诉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质疑投诉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及事项
1.方式:事中检查。
2.事项:
(1)一般检查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否收到相关质疑和投诉,是否按规定程序及规定时限进行处理;2)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意见是否公平公正地处理;
(2)深入检查事项:对质疑投诉人不服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处理意见的对问题开展深入监督检查。
(三)质疑投诉监督检查流程
1.监督检查的立项:
(1)对监督检查出所收到质疑、投诉登记备案:1)确认核实质疑、投诉、举报案件的真实性;2)建立《项目监督检查档案》。
(2)每周一次向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了解进场项目的质疑、投诉情况。对出现不服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处理意见的建立《项目监督检查档案》。
所有立项项目,需在立项的当天报告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处负责人,需在立项后两天内报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分管领导。
2.监督检查的启动:
(1)启动一般检查事项的内部审批权限为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2)启动深入检查事项的内部审批权限为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分管领导。
3.监督检查的实施
(1)一般检查与深入检查均需形成《检查成记录表》和《监督检查意见书》或《监督检查建议书》。
(2)协调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公平公正处理。
(3)对存在争议或不服情况的,将《监督检查意见书》或《监督检查建议书》移交局业务指导协调处,由局业务指导协调处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协调。
(4)局业务指导协调处反馈相关监管机构协调结果。
六、时效
本《暂行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待《共同监管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后,《暂行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