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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纪律


【信息时间: 2018/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

拒绝,评审前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

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

评标的,应在评标前告知通知人。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

得委托他人代替。自觉遵守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

须经门禁管理系统验证身份进场。

三、在进入封闭评标区前,评委的所有随身物

品(特别是通讯设备),交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统

一保管。

四、从接到评标通知到评标结束,不得与投标

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

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

好处。

五、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招标当事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

 

                  投标文件公正评审。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六、评标时,评委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

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

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都不得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七、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

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

向监管部门举报。

八、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审情况,评

标结束后不得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九、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

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对评标结论持异议的,应向评

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十、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

如有特殊情况须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

人、招标人同意,并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监督人

员许可。

十一、评标委员会应及时提交评标报告,评委

履行签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