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确保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杜绝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守则,对违反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一条 不准利用工作便利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及中介代理机构选取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不准索要或者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等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宴请、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第三条 不准违反规定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条 不准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单位报销因公因私的费用;
第五条 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可能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的相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不准操纵或者采取暗示、授意、指定等形式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 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或推荐投标单位,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不准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无偿使用占有财物。
第九条 不准到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经济实体兼职,不准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不准无故脱岗空岗、拖延推诿、态度横蛮、效率低下或者刁难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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